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黃源銘
- 被上訴人
-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聰田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四頁第十八行關於「111年10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0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