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洪能超、郭慧珊、張琬如
- 當事人周政瑋、張瑋庭即福滿孕企業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周政瑋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律師 被上訴人 張瑋庭即福滿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江沛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5日下午3時在本 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本人應攜帶被證一、被證三原本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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