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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洪能超郭慧珊張琬如

  • 當事人
    周政瑋張瑋庭即福滿孕企業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周政瑋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律師 被上訴人 張瑋庭即福滿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江沛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5日下午3時在本 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本人應攜帶被證一、被證三原本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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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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