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王順生
- 代理人
-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益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4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案號:114年度勞上字第46號),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核准予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可佐(見本院卷第9、10頁),足認聲請人符合無資力要件。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依卷附資料,尚待實體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