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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國抗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許明進蔣志宗秦慧君

  • 原告
    莊碧玫為中錸建設有限公司法人並表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 被告
    高雄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莊碧玫 中錸建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114年度國抗字第3號裁定,再為抗告。然上該裁定之抗告人為中錸建設有限公司,如對該裁定不服,應以中錸建設有限公司為當事人並表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提起再抗告,始符程式,莊碧玫以個人名義提出民事再抗告狀,於法不合。又,書狀雖列何星磊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提出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述欠缺,及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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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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