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張維君
- 法定代理人汪志揚
- 原告力煒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12號 抗 告 人 力煒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志揚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KHACHATRYAN ARSHAK等間給付資遣費等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114年度抗字第3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 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賴梅琴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