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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許明進蔣志宗張維君
  • 法定代理人
    汪志揚

  • 原告
    力煒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12號 抗 告 人 力煒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志揚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KHACHATRYAN ARSHAK等間給付資遣費等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114年度抗字第3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 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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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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