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宗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4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70,23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2,52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