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黃宏欽、謝雨真、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張宗民
- 當事人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開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4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70,23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2,52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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