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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邱泰錄高瑞聰王琁

上訴人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被上訴人
ADIVA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張天界律師

陳秋華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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