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
- 上訴人
-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omasato Rinda
- 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百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ADIVA株式会社
- 法定代理人
- 池田元英
- 訴訟代理人
- 潘怡君律師
張天界律師
陳秋華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