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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抗字第25號

返還價金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許明進張維君蔣志宗

抗 告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6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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