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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祥楊淑儀陳宛榆

上訴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Sabine Teufel)
訴訟代理人
賴俊翰
訴訟代理人
林奕君
被上訴人
劉金靈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兩造均陳明已有和解共識,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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