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維君蔣志宗秦慧君

聲請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16號),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