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易字第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宜芳徐彩芳黃悅璇

原告
林楊碧玉
原告
林靜紗
被告
陳秋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則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未繳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定期先命補正,其未遵命補正者,依同條項第6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而駁回之。

二、原告於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受理,嗣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另無其他罪名,復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而原告並非被告違反銀行法規定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惟原告逾期仍未繳納,亦有查詢表及答詢表附卷足憑,是本件原告之訴不合起訴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