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成泉
- 訴訟代理人
- 高峯祈律師
蘇怡慈律師
林宜臻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王御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建上字第3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7萬394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萬80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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