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本院115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原法院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萬6,040元確定(本院卷第2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及兩造應受拘束,故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萬1,5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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