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87號
- 原告
- 楊子錡
- 原告
- 劉如眞
- 被告
-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21行中關於「共繳納1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共繳納125,000元」,同頁第28行中關於「楊子錡15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子錡125,000元」,第4頁第1行中關於「楊子錡15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子錡125,000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1頁第3行中關於「高雄市○○區○○00街0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00街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