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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非抗字第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國祥陳宛榆楊淑儀

再抗告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再抗告人
李香諄
共同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相對人
徐仲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抗字第3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再抗告意旨略以:本票債權人如主張利息,其利息之發生應以合法提示為前提,相對人執伊等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14年度司票字第12443號裁定(下稱原處分)及原裁定竟未審查系爭本票是否依法提示及利息發生之法定要件,即逕依相對人主張認定利息起算日,准許就利息部分一併強制執行,已逾越形式審查之合理範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提起再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本票既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即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以其執有再抗告人共同簽發之系爭本票,均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向原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司票字卷第13至69頁),且經本院核閱無誤。故原審形式上審查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齊備,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認相對人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因而維持原處分,於法尚無不合。

㈡再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抗辯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惟系爭本票既均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依上開說明,即應由再抗告人就其抗辯相對人未為付款提示負舉證之責,再抗告人就此既未舉證,即應認相對人已為付款提示,又相對人係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尚與提示日期無涉,是原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准許系爭本票得為強制執行,及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即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1年5月26日 500萬元 111年11月26日 000000 2 114年2月5日 100萬元 114年3月5日 000000 3 114年7月11日 100萬元 114年8月14日 0000000 4 112年12月9日 350萬元 113年6月9日 0000000 5 114年7月11日 100萬元 114年9月9日 0000000 6 114年7月5日 100萬元 114年10月5日 0000000 7 114年7月6日 300萬元 114年10月6日 0000000 8 114年4月11日 500萬元 114年10月11日 000000 9 114年4月12日 300萬元 114年10月12日 000000 10 114年7月14日 200萬元 114年10月14日 0000000 11 114年7月11日 100萬元 114年10月18日 0000000 12 114年4月18日 300萬元 114年10月18日 0000000 13 114年4月19日 200萬元 114年10月19日 0000000 14 114年4月24日 200萬元 114年10月24日 0000000 15 114年7月25日 400萬元 114年10月25日 0000000 16 114年4月26日 250萬元 114年10月26日 0000000 17 114年7月29日 750萬元 114年10月29日 0000000 18 114年9月5日 250萬元 114年11月5日 0000000 19 114年5月6日 350萬元 114年11月6日 0000000 20 114年5月12日 300萬元 114年11月12日 0000000 21 114年5月13日 400萬元 114年11月13日 0000000 22 114年5月14日 400萬元 114年11月14日 0000000 23 114年8月15日 500萬元 114年11月15日 0000000 24 114年8月15日 300萬元 114年11月15日 0000000 25 114年8月15日 200萬元 114年11月15日 0000000 26 114年7月11日 100萬元 114年11月18日 0000000 27 114年8月18日 300萬元 114年11月18日 0000000 28 114年5月20日 200萬元 114年11月20日 0000000 29 114年5月23日 100萬元 114年11月23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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