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四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3 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四一八號上 訴 人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巨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義棟律師 被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八三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宋金比律師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之新型專利權經舉發撤銷案件牽涉本事件之裁判,經於八十七 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在其專利權經審定撤銷確定前停止本事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該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有該院函復之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六號判決 附卷可稽,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曾錦昌 ~B3 法官 林健彥 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1法院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