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四一八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四一八號
- 上訴人
-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巨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錢師風律師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莊孝襄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義棟律師
- 被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八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宋金比律師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之新型專利權經舉發撤銷案件牽涉本事件之裁判,經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在其專利權經審定撤銷確定前停止本事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該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有該院函復之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六號判決附卷可稽,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法官 曾錦昌~B3法官 林健彥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1法院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