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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四一八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3 日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四一八號

上訴人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巨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律師
複代理人
張義棟律師
被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八三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宋金比律師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之新型專利權經舉發撤銷案件牽涉本事件之裁判,經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在其專利權經審定撤銷確定前停止本事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該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有該院函復之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六號判決附卷可稽,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法官 曾錦昌~B3法官 林健彥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1法院書記官 葉淑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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