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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六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六二號

上訴人
俊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新殿
訴訟代理人
李顯華
被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嘉全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三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裁定,命於該給付違約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給付違約金事件,其訴訟業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號判決正本一件附卷可稽,則本院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自應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法官 吳登輝~B3法官 周慶光

~B法院書記官 洪梅枝G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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