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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八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
盧茂陽即富揚工程行
上訴人
潘永昌即潘氏企業行
上訴人
甲○○○○○
參加人
華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連印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黃建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

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法官 林健彥~B3法官 黃科瑜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G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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