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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五十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五十號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
浩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上訴人
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住900屏東市○○路一七六號

右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對被上訴人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為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法院書記官 彭筱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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