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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五十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五十號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
浩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上訴人
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高雄市○○路25巷2號9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住高雄市○○區○○路178巷27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 設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一0四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謝信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

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陳真真~B3法官 簡色嬌

~B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H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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