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五十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五十號
- 上訴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浩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 上訴人
- 允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高雄市○○路25巷2號9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 住高雄市○○區○○路178巷27號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台灣山地文化園區管理處 設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一0四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謝信義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
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
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陳真真~B3法官 簡色嬌
~B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