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一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一一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中日焊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耿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鄉○○路三十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蘆洲鄉○○路三十號三樓
- 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
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許明進~B3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