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
- 上訴人
- 逸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承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丁○○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
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B2法官 簡色嬌~B3法官 陳真真
~B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