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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

返還借用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
逸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承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

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B2法官 簡色嬌~B3法官 陳真真

~B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k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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