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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一一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中日焊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耿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鄉○○路三十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蘆洲鄉○○路三十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

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

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許明進~B3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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