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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二○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查本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二0號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法官 謝肅珍~B3法官 李炫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黎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