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二○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查本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二0號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法官 謝肅珍~B3法官 李炫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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