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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八號

上訴人
賜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萬呈律師
被上訴人
佶邦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五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法官 林健彥~B3法官 黃科瑜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F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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