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八號
- 上訴人
- 賜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萬呈律師
- 被上訴人
- 佶邦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五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法官 林健彥~B3法官 黃科瑜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