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十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十五號
- 上訴人
-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侯重信律師
- 上訴人
- 忠德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忠信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庚○○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戊○○
- 被上訴人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住台北市○○○路二號三樓之七
- 複代理 人 陳文禹律師 住台北市○○○路二號三樓之七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
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又被上訴人請就下列事項提出資料:
一、系爭貨物已由勇軒公司取得所有權之証據。
二、保險單之全文中譯本。
三、得請求以外國貨幣給付之法律依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曾錦昌~B3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