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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十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十五號

上訴人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上訴人
忠德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忠信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庚○○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陳 長律師        住台北市○○○路二號三樓之七
複代理 人 陳文禹律師        住台北市○○○路二號三樓之七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

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又被上訴人請就下列事項提出資料:

一、系爭貨物已由勇軒公司取得所有權之証據。

二、保險單之全文中譯本。

三、得請求以外國貨幣給付之法律依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曾錦昌~B3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K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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