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忠德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格林康成保險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

第十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佰伍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玖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銀元參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提起第三審上

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

達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

未為繳納及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曾錦昌~B3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