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第一五號
- 上訴人
-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忠德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格林康成保險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字
第十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佰伍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玖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銀元參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提起第三審上
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送
達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
未為繳納及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曾錦昌~B3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