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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八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嘉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中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

上訴人中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

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對被上訴人中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張明振~B3法官 徐文祥

~B法院書記官 郭榮芳H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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