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國更㈡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國更㈡字第二號

上訴人
南豐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設高雄市鼓山區○○○路六二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盈貴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

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法官 黃科瑜~B3法官 李炫德

~B法院書記官 陳曼智K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