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國更㈡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國更㈡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南豐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任秀妍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設高雄市鼓山區○○○路六二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蘇盈貴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
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法官 黃科瑜~B3法官 李炫德
~B法院書記官 陳曼智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