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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六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六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被上訴人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內埔鄉○○村○○路八號
法定代理人
李孔文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3 受命法官 李炫德

~B法院書記官 黎 珍J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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