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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海商上更㈣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海商上更㈣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保羅.
法定代理人
保羅.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捷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捷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漏未記載,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徐文祥~B3法官 鄭月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B法院書記官 楊茱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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