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海商上更㈣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海商上更㈣字第二號
-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保羅.
- 法定代理人
- 保羅.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隆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捷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裁
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捷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漏未記載,應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徐文祥~B3法官 鄭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