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 上 訴 人 嘉豐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 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 ~B2 法官 曾錦昌 ~B3 法官 林紀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