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五號
- 上訴人
- 茂洲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涂啟夫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車款事件,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之追加,除合於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在第二審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就其在第一審提起之訴,於本院追加乙○○為他造,未經上訴人之同意,且其對乙○○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對上訴人係基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就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對於乙○○無須合一確定,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十五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林富村~B3法官 陳真真
~B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