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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五號

返還購車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五號

上訴人
茂洲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啟夫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車款事件,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之追加,除合於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在第二審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就其在第一審提起之訴,於本院追加乙○○為他造,未經上訴人之同意,且其對乙○○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對上訴人係基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就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對於乙○○無須合一確定,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十五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林富村~B3法官 陳真真

~B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K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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