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號
- 上訴人
- 吉昌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義律師 住
- 訴訟代理人
- 許紅道律師 住
- 被上訴人
- 台灣森富鐘錶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六二號
- 紳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五九七號
- 右 二 人
-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法官 林富村~B3法官 周慶光
~B法院書記官 洪梅枝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