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
吉昌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住
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律師 住
被上訴人
台灣森富鐘錶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六二號
紳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五九七號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法官 林富村~B3法官 周慶光

~B法院書記官 洪梅枝F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