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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松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
長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已于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

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林紀元~B3法官 陳真真

~B法院書記官 黃琳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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