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孔文
- 上訴人甲○○
- 被上訴人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被上訴人 大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內埔鄉○○村○○路八號 法定代理人 李孔文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 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B3 受命法官 李炫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黎 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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