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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高金枝簡色嬌陳真真

  • 上訴人
    甲○○與被上訴人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銀元參佰陸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 仟零捌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折合 新臺幣拾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除已繳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外,餘新台幣玖萬玖 仟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銀元參佰伍拾玖萬陸仟陸佰 伍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柒拾捌萬玖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萬 參仟玖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拾陸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除已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參 拾柒元外,餘新台幣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當事人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 切勿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官 簡色嬌 法官 陳真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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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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