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七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高金枝簡色嬌陳真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銀元參佰陸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

仟零捌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折合

新臺幣拾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除已繳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外,餘新台幣玖萬玖

仟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銀元參佰伍拾玖萬陸仟陸佰

伍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柒拾捌萬玖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萬

參仟玖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拾陸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除已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參

拾柒元外,餘新台幣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該當事人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

切勿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鄭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官 簡色嬌

                            法官 陳真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