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 上訴人
- 嵩大原木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乙○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零壹萬貳仟捌佰參拾肆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為銀元壹萬伍仟壹佰玖拾參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規定之情形,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末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前開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八十一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
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曾錦昌~B3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