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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九五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九五號

上訴人
高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上訴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複代理人
黃麗潔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

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法官 吳登輝~B3法官 魏式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林采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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