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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
盈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被上訴人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B

~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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