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 上訴人
- 盈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明樹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B
~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B
~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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