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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海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八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已于

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法官 鄭月霞~B3法官 徐文祥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J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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