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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六號

  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卡多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

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曾錦昌~B3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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