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盈福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楊思莉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明樹律師 被上 訴 人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B ~B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