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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號

上訴人
盛發企業工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嵩大原木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法官 林健彥~B3法官 周慶光

~B法院書記官 郭蘭蕙F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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