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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九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金石魏式璧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美商浦納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黃基雄即泰暘企業行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劉金萍F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官 魏式璧

法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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