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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
隆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即Long Shun Marine S.A.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訴人
輝颺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上訴人
環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上訴人
正德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複代理人
高木蘭律師
被上訴人
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市○○○路○段六九號六九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市○○○路○段二三七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市○○○路○段十三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複代 理 人 朱育男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法官 吳登輝~B3法官 魏式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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