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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海順航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B2法官 簡色嬌~B3法官 陳真真

~B法院書記官 郭蘭蕙K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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