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勞上易字第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上易字第九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張清水即新永利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張清水即新永利企業社變更應為送達之住所,而不
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對張清水即新永利企業社應予公示送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法院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