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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勞上易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
    乙○○張清水即新永利企業社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上易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張清水即新永利企業社 被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張清水即新永利企業社變更應為送達之住所,而不 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對張清水即新永利企業社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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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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