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號
- 上訴人
- 協隆勝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東璧律師
- 被上訴人
-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
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法官 沈建興~B3法官 曾錦昌
~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